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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亚两国加严照明产品监管
2014-09-26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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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2014年7月1日起,阿联酋针对照明产品开始实施ECAS强制性认证,不达标的照明产品将被禁止销往阿联酋境内。该强制性认证法规规定只有获得阿联酋标准局(ESMA)签发的符合性证明书(COC)的照明产品才允许在阿联酋市场销售。照明产品的管制内容涉及到安全测试、性能测试、功能检查以及有害物质检测;所需提交的测试报告要求依不同产品会有所不同,其中安全报告必须为3年内签发的CB报告;符合性证书的持有人必须为阿联酋当地合法注册公司,申请时需要提供注册证明。纳入监管的产品有:不小于16W的白炽灯泡、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卤素灯、发光二极管(LED)、普通照明用的控制装置及普通照明灯具等。

  2014年8月6日,巴林政府为逐步淘汰本国市场的白炽灯产品,提高能源效率,非定向家用灯要求的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投放巴林市场的非定向家用灯的功效、功能等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才允许投放巴林市场。

  我国作为灯具出口大国,在严密的技术壁垒下,出口产品因设计缺陷、绝缘问题、过热问题等“硬伤”频遭各国通报,2014年1-8月仅美国、加拿大和欧盟针对我国照明产品发出的通报67例,占机电产品通报总数的26.3%,其中因防触电、防火灾等潜在风险遭通报的达58例。究其原因,一方面出口企业忽视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学习,盲目按照客户样品生产,未能按照最新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另一方面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缺乏严格把关,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必要的型式试验和检测,蕴涵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照明灯具企业:一是要切实提高质量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跟踪掌握各国最新技术法规监管进展,以最新要求指导生产;二是要强化产品标准符合性审查,不可盲目满足客户的要求,要对照相应市场技术标准,严格做好制成品的质量检测;三是要着力改善产品的设计缺陷,通过自主研发、优化设计、提升生产装备水平等方式,提升产品“含金量”,打响品牌认可度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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