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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消费品含铅量限制2016年6月起实施
2015-05-21
来源:香港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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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发局
2015年4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5/628号规例,在《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内增添新限制措施,涉及多种常用消费品的铅及铅化合物含量限制。

销售服装及时装配饰等消费品到欧盟的港商必须遵守新规则,否则产品有可能被禁止进口欧盟。

根据新限制措施,儿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铅含量超出最低标准(0.05%),则不得投放到欧盟市场。这项新措施虽然通过,但当局会向商号给予宽限期,继续出售存货。所以,新规例不适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场的物品。

第2015/628号规例指出,2012年12月21日,瑞典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文件,强调儿童特别是36个月以下的幼儿,有将物件放入口中的习惯,有机会反覆接触含铅或铅化合物的消费品所释出的铅。消费品中存在的铅及铅化合物,可以是有意添加的金属铅、合金(特别是黄铜)的杂质或添加物、颜料,或者聚合物(特别是聚氯乙烯)的稳定剂。

受限制措施规管的物品包括供消费者使用以及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如服装、鞋履、相关配件、室内装饰品、运动和消闲物品,以及文具。

服装及时装配件所含的铅可以存在于多种物料内。例如,钮扣及拉鍊等金属部件可以由含铅的合金製成,而含铅颜料则用于为纺织品或聚合物材料著色,也会用于金属表面的油漆或聚合物细节。详情请参阅瑞典于2012年12月提交的《Restriction Report - Proposal for a Restriction》报告。

欧委会第2015/628号规例指出,反覆接触放入口中的含铅或铅化合物物品释出的铅,会产生严重和不可逆转的神经行为和神经发育影响,儿童对此尤为敏感。因此,向公众提供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含铅及其化合物的物品,若其本身或部件的含铅量(以金属计)超过限额,就不得投放市场及使用。

简言之,相关条款订明,若向公众提供的物品或其可接触部件的含铅量以重量计相当于或超过0.05%,而且在通常或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被儿童放入口中,则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若能证明该等物品或物品任何可接触部件(不论是否有涂层)的铅释出率不超过每小时0.05微克/平方厘米,或若属有涂层的物品,其涂层足以确保在物品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使用至少两年而不超过上述释出率,则该项限制不适用。

物品或物品可接触部件的长阔厚任何一边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就视为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纳入限制范围。

由于涵盖范围广泛,各种各类物品会被纳入新规例的规管范围,但亦有多种物品获得豁免,其中预期迁移水平较低的物品,如水晶玻璃、搪瓷、宝石和半宝石可获豁免(蓄意添加铅者除外)。此外,书写工具的笔尖等,由于体积细小,接触铅的风险很低,亦可获豁免。

可能被儿童放进口中的钥匙、锁、挂锁及乐器都获得特别豁免,原因是这些物品在製造过程中没有可以取代铅的合适代替品。由于现时未有全面评估限制措施对可携式锌-碳电池及钮型电池的影响,所以,两类产品亦可获豁免。

新限制及豁免措施将修订REACH规例附件17第63项。第63项已订明首饰任何部件的含铅量不得相等于或超过重量的0.05%。

为使商号适应新的限制措施及处理仍未投放到市场的存货,欧盟特设宽限期。新规例订明,限制措施不适用于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到市场的物品。

第2015/628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gal-c ... ELEX:32015R0628&;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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