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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刊登法例禁止非法砍伐木材及其制成品
2010-12-06
来源:香港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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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发局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0年11月12日刊登第995/2010号规例,列出投放木材及木材产品到欧盟市场的经营者所负的责任。香港的家具及其他木材制品出口商亦须遵守此规例。规例仅规管木材及木材产品在欧盟的销售方法,未有禁止这些产品发售。

  虽然如此,由于欧洲议会大力支持实施禁令,而反对实施全面禁令的成员国数目最终也不及支持者多,因此第995/2010号规例清楚说明,应禁止销售非法砍伐木材或非法木材产品。

  第995/2010号规例的附件列出受规管的产品清单(包含合并名目及编号),其中包括燃材、经切锯的木材、饰面木片、木板、木框、木质包装箱、木条板箱、纸浆和纸,以及木制家具。

  经营者(即把木材或木材产品首次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士)在投放上述产品到市场时须进行「尽职审查」。

  尽职审查包括获取与木材或木材产品供应的相关资料,如商号名称及产品种类,以及树木品种名称;木材采伐地;供应商与经营者和贸易商联络的人士;以及证明木材符合采伐地有关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经营者可个别进行尽职审查,或采用符合规例第8条的监察组织所设立的尽职审查制度。

  此外,贸易商(销售或购买已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人士或公司)必须能够识别在整个供应链内的相关人士,包括供应木材及木材产品的经营者或贸易商,以及接受木材及木材产品的客户。贸易商必须保留这些资料至少5年,并应要求向成员国呈交相关资料。

  第995/2010号规例从2013年3月3日起适用于经营者及贸易商。若干行政条款将于2010年12月2日起开始实施。

第995/2010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295:0023:0034: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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