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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及保护政策(三)
2011-02-15
来源: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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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网
  (三)、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的现实依据:

  1、从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看,保护十分不力。

  目前状况为: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采取专利保护途径,而专利从申请到审批是需要较长时间的,至少需要半年,只有拿到了专利证书才能取得法律保护。即使取得专利权,由于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得到胜诉时,市场周期已过。

  但是工艺礼品行业周期短,时效性极强,产品推出市场很快就遭到仿冒,而此时专利证书还未批下来,无法取得法律保护,仿冒厂商也就光明正大、无所畏俱的仿冒其外观设计,并且由于无需前期设计开发成本而以低价抢占市场。

  而等到专利证书批下来的时候,产品市场已过,再诉请法律保护也无济于事,即所谓“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劳民伤财”。

  也正是由于工艺礼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力,使得厂家对其已失去信心,进而也不愿花时间与金钱去申请专利,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2、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的有利之处及可行性。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无论其是否发表都将自动享有著作权,这种保护方式极大地便利了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而工艺礼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如果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也将极大地方便工艺礼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但是完全采取普通的著作权保护途径亦存在问题,问题就在于著作权的权利取得成本是较低的,但是其权利较弱不能阻止其他人独立进行设计并运用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基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即外观设计是运用于工业的,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独创性有更高的要求,因而不能如普通作品般权利自作品完成起自动获得,应当对其特殊对待。

  现实中可行的做法是在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采取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实行强制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到版权局登记,但鉴于工艺礼品行业的特殊性,也可以尝试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由版权局授权工艺礼品行业协会来进行登记,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以异议权,可以向版权局提出异议。

  当务之急正是要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采取著作权法保护途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保护不力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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