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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值税的建议
2011-03-26
来源:德科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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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文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产物,是以应税产品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为课税对象,17%的增值税率已经存在了17个年头了。

  17年来,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这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其产品成本的构成也就相应地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玩具行业为例:随着频频出现的已经常态化的“用工荒”现象,人工成本不断提升,工资性支出占企业总成本的比例不断提升。1994年国家增值税政策出台时,工资支出只占收入的10%-15%,而2010年工资支出已占到收入的35%以上,甚至更高。因工资支出部分没有进项税率,无法抵扣,所以因人员工资增加而使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了4%左右,而部分营业税的税率才3%。低附加值的产业在税收中却体现为高附加值,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这在当前如玩具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日益成为一个实出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已经渐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改革。国际上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基本增值税税率不超过10%,且征税范围广,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可将更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如建筑业、服务业、运输业等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业,同时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对低附加值的生产活动可以实行低的税率或零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维护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存环境,促进经济谐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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