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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及保护政策(五)
2011-02-15
来源: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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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网
  (一)、刑事保护现状

  受案:由于仿冒厂商一般作案隐弊,受害人对涉案嫌疑人知之甚少,无法准确估量侵权行为受造成损失,使得公安机关在受案时没有相对清晰的涉案事实、具体损失金额等材料作为界定案件性质和分工管辖的依据,使得公安机关不好判断是否受理该案。

  管辖:根据现行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治安部门管辖,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经侦部门管辖,这样人为地将知识产权犯罪的各个罪名分由两个不同的业务部门管辖,既使得某些案件的刑事管辖界定不清,又使得公安机关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能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大大降低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能。

  罪名认定:涉及到工艺礼品的刑事保护的罪名只有假冒专利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目前现状是从专利保护途径来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但是由于专利权审批的复杂性和程序的繁琐性导致了以假冒专利权罪来打击对工艺礼品的侵权行为往往是滞后的。并且由于仿冒案件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使得连专利保护途径都是有名无实的。

  现行刑事立法缺陷: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过于单一,而大量的“专利侵权行为”危害性极大,却不受刑事处罚,代之以民事保护手段,这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公然侵权行为。

  对于<<刑法>>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行为已有司法解释,但是对于犯罪客体也就是“著作权”并没有给出界定结论。

  司法鉴定: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反应在工艺礼品的知识产要保护上,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使得在判断是否仿冒侵权上缺乏标准。

  刑事司法审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目前审理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二是对侵权复制品等非法出版物的刑事保护。而对于工艺礼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案件是极少的。这与目前工艺礼品行业由于仿冒猖獗所造成的危害性相比是不成比例的。

  (二)对工艺礼品知识产权采取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可行性、必要性及优越性

  对工艺礼品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的法律依据与现实依据前已论述,此即其可行性,而具体到刑事保护这一块来则更具有必要性。

  诚如上文刑事保护现状分析,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案件本身就很少,且问题很大,而工艺礼品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更是空白,与之相对,由于法律对专利犯罪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这样更是使得侵权人无所畏俱,罚完了又来。从现实状况分析完全有必要加强对工艺礼品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从目前立法、执法现状以及工艺礼品行业的特殊情况出发,要加大对工艺礼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则只能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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