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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及保护政策(八)
2011-02-15
来源: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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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网
  而问题正出在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上,目前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是专利法保护模式,其优点是保护力强,但是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权利取得成本高,周期长,而这些缺点反映在工艺礼品这一时效性极强的行业就是一个致命的缺点,以至于阻碍了现行法在该行业正常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可以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下对工艺礼品行业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取特殊对待,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至于为何要采取著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在第一部分已有论述。

  应当说对外观设计采取哪种法律保护模式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其原因就在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而在工艺礼品行业的外观设计的单行立法既是针对该行业的一个必要的实践,也是整个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其他方法的尝试,是具有相当深刻的长远意义的。

  在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前提下,又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般作品是以自动保护为原则,而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同于一般作品,其应用于工业,对其新颖性应当有更高的要求,那么就要求立法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登记程序,既要满足公正性,又要满足效率性,在这个过程要充分发挥版权局和工艺礼品协会的作用,官民结合,使得行业自律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从立法上来保证工艺礼品行业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部分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上积极发挥作用

  在一个市场经济比较完善、法制比较健全、企业和个人普遍比较遵纪守法的社会,侵权行为只是社会的极个别现象的情况下,主要依靠法制,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来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并不完善、法制并不健全、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侵权行为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普遍的现象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修订法律、如何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都是无济于事的。大面积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法律是难以解决的。因此,工艺礼品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构筑三道“防火墙”,即行业自律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而且核心就在于行业的自律保护。

  温州的制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大量的仿造、假冒行为,温州鞋业行业协会的对策就是要求会员企业签订自律公约,承诺不生产仿造和假冒的产品,如果一经发现有侵权行为,自愿接受行业的处罚。对于非会员企业的仿造和假冒行为,行业协会积极组织力量调查取证,并提请督促公安、工商等部门处理。由于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温州的制鞋业得到了健康发展。同样的道理,我市工艺礼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应该由工艺礼品行业协会来做。行业协会可以要求会员企业签订自律公约,承诺不侵犯其它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一经发现有侵权行为,自愿接受行业协会的处罚,包括行业内的通报批评、销毁侵权产权、赔偿被侵权企业的损失等。对于非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行业协会要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原则,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告公安、版权、工商等部门处理。通过行业自律可以绝大多数的侵权行为消灭在行业内部,而不直接提交政府和司法机关。当一种侵权行为已经危害到全行业生存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就有了整顿行业秩序,自觉签订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要求了。

  市委、市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发展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近两年都就行业协会健康发展问题作过调研,市政府主要领导今年在不同场合都提出过要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要求。应该说现在是我市行业协会大发展的黄金时期。这就要求我市的工艺礼品行业协会一方面要积极发展会员,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把我市主要的和大多数的工艺礼品企业纳入到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之中,另一方面要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在行业自律方面探索出新的经验。行业自律的措施具有多样性,只要是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措施都能采用,这样就能有效克服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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